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
- 債權人
-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建銘
- 代理人
- 蔡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品葦即郭家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品葦即郭家杰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張琇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