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 債權人
-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