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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債權人
劉士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謝旻秀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謝旻秀」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無誤,則請陳報得以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票據號碼為YNA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系爭支票付款人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陳報債務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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