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 債權人
- 劉映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起訴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為「陳建安」抑或「王建安」?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