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
- 債權人
- 黃興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1萬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債權人有預繳61萬元合會金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APP紀錄、有債權人銀行戶名及帳號之匯款轉帳紀錄)。
㈢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98號起訴書中有債權人黃興怡姓名及投資金額之附表影本。
㈣提出狀附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會APP截圖影本,黃興怡為該公司APP會員,且所提之會組明細、錢包明細、預繳會金紀錄均自債權人會員帳戶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㈤陳報狀附案外人楊銘鐘身分證影本與本件請求有何關聯?
㈥陳報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