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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債權人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

、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債務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陳報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4紙發票(票號:KT00000000、KT00000000、KT00000000、HT00000000)影本。

㈤提出票號為0000000、0000000之2紙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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