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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債權人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債權人前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往返交通費用金額為何?並釋明其請求依據及提出收據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295,7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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