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 債權人
-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樊傳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樊傳聲為債權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㈡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拾股】
㈢陳報債務人謙富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