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號
- 債權人
- 黃甯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英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李英青(住○○市○○區○○○道○段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三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債務人為李英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為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