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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債權人
黃甯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英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李英青(住○○市○○區○○○道○段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三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債務人為李英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為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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