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 債權人
- 明得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品慧即幕恩祭品店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居所為屏東縣屏東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幕恩祭品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潘品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