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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債權人
吳秋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72,0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98號起訴書中有債權人吳秋嬌姓名及投資金額之附表影本。

㈢提出狀附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會APP截圖影本,債權人吳秋嬌為其會員,且所提之會組明細、預繳會金紀錄為該會員帳戶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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