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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稚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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