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 債權人
-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亞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區分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各自對債務人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