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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黃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芳福於民國104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6,772元(含本金61,081元、利息5,691元)及其中61,081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081元 黃芳福 民國114年11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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