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 債權人
- 立百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朝永
- 債務人
-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曾儀庭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⑴5,000,000元⑵3,800,000元,分別自民國⑴112年12月9日⑵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