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 債權人
- 生意開發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上圓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聲請5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