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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債權人
生意開發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香
債務人
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⑴200,000元⑵150,000元⑶9,000,000元⑷7,000,000元⑸3,000,000元,分別自民國⑴114年1月18日⑵114年5月20日⑶114年6月3日⑷114年7月1日⑸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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