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
- 債權人
- 嘉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末提出之印信為黑白印刷,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嘉利達企業有限公司暨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拾股】
㈢陳報債務人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