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
- 債權人
-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保發即永發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永發土木包工業【統編: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