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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債權人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保發即永發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永發土木包工業【統編: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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