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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債權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館苑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博館苑景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記載為「月息百分之1.5」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月息百分之1.5換算為年息,為年息百分之18,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百分之16。與按狀附無人管理系統服務契約書所載利息利率為百分之5不符)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92,60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陳報本件債務人積欠服務費之正確月份為何?

㈤提出利息新臺幣8,799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㈥提出具兩造簽章之【完整】保全服務契約及無人管理系統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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