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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聲請人
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張哲碩授權謝旭榮處理本件股票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正本(應表明代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事宜),或提出印鑑證明(原提授權書未授權處理股票)、各繼承人經公證之授權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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