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張哲碩授權謝旭榮處理本件股票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正本(應表明代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事宜),或提出印鑑證明(原提授權書未授權處理股票)、各繼承人經公證之授權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