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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究為賴「獻」隆?抑或賴「献」隆?(台端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不同。)

二、如為賴「献」隆,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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