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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聲請人
曾惠貞即林慶桐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慶桐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林慶桐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除曾惠貞外)之印鑑證明文件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請提出林慶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五、請提出林慶桐之繼承系統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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