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陳禹縉即陳威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股票號碼「102-NX-474594-2」「108-NX-895100-5」二張股票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陳威龍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陳威龍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