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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陳禹縉即陳威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股票號碼「102-NX-474594-2」「108-NX-895100-5」二張股票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陳威龍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陳威龍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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