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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7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債權人
黃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訓戊等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鈺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聲請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南投縣名間鄉市○巷0號房屋騰空返還,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郵局及集保資料後執行。惟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均已退保,而遷讓之標的所在地係於南投縣,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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