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唐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唐啓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4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5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唐啓瑞於106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借款期限至121年5月15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114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果,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借款迄今共尚欠本金1,807,28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繳息明細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催繳函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正段 257 438 10000分之207 2 臺中市 西屯區 中正段 258 764 10000分之207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6層:132.54 合計:132.54 陽台:19.1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232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