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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張家成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張家成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否,請具狀撤回對張家成之聲請。(查張家成未於狀附本票上簽名或蓋章,即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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