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年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明煜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豐年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