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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統運榮交通有限公司、文盛淑、林中義

、林盈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林中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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