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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聲請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二)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聲請程序費用)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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