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7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聰明即康樂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5,692,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承上,如無誤載,則請補正票面金額新臺幣5,692,000元原本。
三、確認相對人康樂商行負責人「黃聰明」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