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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聰明即康樂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5,692,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承上,如無誤載,則請補正票面金額新臺幣5,692,000元原本。

三、確認相對人康樂商行負責人「黃聰明」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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