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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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