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66號
- 聲請人
-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沃龍超遊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182,1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票字第3366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沃龍超遊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182,1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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