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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聲請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蕙芷、蔡保皚、藍愛俐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蔡保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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