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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聲請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大豐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俊錫、賴素珠即銘珠園休閒農場、林佳

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票據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新臺幣5,5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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