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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聲請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婧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拾股】

㈡請提出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所提本票受款人為「興達行銷有限公司」,請陳報公司是否有更名,並提出相關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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