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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609號

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相對人
陳意宗即陳志保之繼承人

陳志海即陳志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志保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志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志保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被繼承人陳志保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志保已於113年6月2日死亡,其子女陳政義、父母陳啓書及簡玉雲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相對人則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等關聯表等附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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