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譚崇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華幸福小棧社區關懷協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9月1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華幸福小棧社區關懷協會之清算人,於114年9月12日同意就任,原應於115年3月11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會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結算申報完畢,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之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