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邢○○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邢○○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特別代理人人選、該特別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正本。
五、請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繼承事宜」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否係指辦理被繼承人邢○○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聲請事項及提出之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應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註:若僅辦理繼承登記毋庸選任特別代理人)。
六、若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為被繼承人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應提出被繼承人邢○○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七、若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為被繼承人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相對人乙○○分得之部分不得小於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