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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返還特留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林沚馠
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告
劉文吉

劉乃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因遺產分割等所生之繼承訴訟事件,由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密切之法院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較便於證據調查及有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經本院調查後可知,被繼承人劉依盈死亡時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12,且被繼承人劉依盈主要遺產均位於臺南市等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劉依盈代筆遺囑、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參諸被繼承人劉依盈之生活地及主要遺產坐落於臺南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尚需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應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自宜由被繼承人生活關係密切之生前住所地,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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