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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100號

給付會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唐敏寶王金洲雷鈞崴

上訴人
黃建閔
被上訴人
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裁定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而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

律師法第140條強制上訴人入會成為當然會員並繳納會費,侵害上訴人集會結社自由,有牴觸憲法第14、15、23條之疑義,請停止訴訟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保障上訴人憲法上權利。

㈡被上訴人章程第27條固規定一般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惟章程第4條亦規定被上訴人之任務包含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被上訴人上訴人執行律師業務期間,遇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刁難甚至遭到羞辱,阻礙上訴人執行業務,上訴人於112年8月11日請求全律會協助,被上訴人卻未依章程第四條之規定,向檢警單位或者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等做出任何維護上訴人權益之舉動,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自得於被上訴人實際進行維護上訴人權益前,拒絕給付會費。

㈢原判決以「被告辯稱其先前發函請求原告協助之事件,經原告調查後發現被告已就同一事件向臺中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而該公會已處理完畢並函覆在案,亦難認原告有何被告所稱未予協助或處理之情」云云,惟臺中律師公會與被上訴人係不同法人,各自獨立且收費,維護律師權益並無互相排斥之理,難道上訴人繳了台中律師公會會費,就不用再繳納被上訴人會費了嗎?原判決以「被告雖另提出訴外人所撰寫之著作為依據,然前開文章僅屬前開訴外人之個人看法,至多僅能證明其前開看法與被告之上開抗辯有相同意旨之處,惟尚難使本院客觀上形成確信上開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已不符比例原則而已違憲法第23條之規範。」云云,惟上訴人提供之文章係尤伯祥大法官所書寫之文章,該篇文章亦刊登在被上訴人之全國律師法學雜誌上,自有具其專業及公信力,且經被上訴人認同,可見本案律師法第140條確實有違憲之疑慮,原判決恐未詳查。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就訴訟費用加計遲延利息,未見其判決之依據及理由,恐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參諸前開說明,於小額訴訟事件,法律既已明文排除當事人以原判決不備理由作為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上訴人指稱原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可採,自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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