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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69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陳怡瑾潘怡學

上訴人
周啓弘
被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7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7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8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內容,堪認其係對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而請求廢棄改判,是其上訴利益即為其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下同)3,6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經原法院於115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5年4月30日送達生效,有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5年6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生效,亦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是上訴人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已於115年6月14日經本院駁回確定。惟上訴人經相當期間,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卷附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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