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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4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佳伶

聲請人
楊庚沅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相對人
福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柏翰
相對人
陳偉傑即宏安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9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楊庚沅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8,8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367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書函及所附附件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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