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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詩銘

聲請人
古星儀
聲請人
古晏如
聲請人
古恩嘉
聲請人
古恩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淑梨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勞工古慶賢之遺屬,因勞工古慶賢發生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8,140元(計算式:1,050,351+1,157,833+1,954,978+1,954,978+1,000,000=7,118,14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4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勞動部職業醫學評估報告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權利主張尚具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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