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古星儀
- 聲請人
- 古晏如
- 聲請人
- 古恩嘉
- 聲請人
- 古恩綺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勞工古慶賢之遺屬,因勞工古慶賢發生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8,140元(計算式:1,050,351+1,157,833+1,954,978+1,954,978+1,000,000=7,118,14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4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勞動部職業醫學評估報告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權利主張尚具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