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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7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清洲

聲請人
楊保志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葉正忠即大忠工程行
相對人
裕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詩晴
相對人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3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紀錄、醫療收據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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