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79號
- 聲請人
- 楊保志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葉正忠即大忠工程行
- 相對人
- 裕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詩晴
- 相對人
-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3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紀錄、醫療收據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