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邱淑衛
- 代理人
- 蘇珮鈞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苗栗縣苑裡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鑫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妤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淑衛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4,139,001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工作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44,381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保險單資料、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8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又聲請人已58歲,距強制退休年齡僅餘7年,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