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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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