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李悌愷
- 原告陳冠名
- 被告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冠名 被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信彥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 月2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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