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65號
- 原告
-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伊怜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4,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