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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瑄億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香
被告
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圓有限公司

林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62,85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2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0萬元,及其中380萬元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其中430萬元自114年5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2日止之利息462,85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62,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1,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10萬元 1 利息 380萬元 114年3月8日 115年3月22日 6% 237,369.86元  2 利息 430萬元 114年5月8日 115年3月22日 6% 225,484.93元  小計      462,854.79元 合計       8,562,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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